在一桩处理维吾尔族遗产土地买卖的协议书中,四名公证人中有两位是汉族乡邻。这份名为《买买提出卖遗产土地的契约》的契约文书,签订于清代(1876年)。这一发现显示,历史上,新疆维吾尔族和汉族之间以及新疆各民族之间和睦和谐相处,彼此之间互相信赖、互相依托。
日前,由新疆大学承担的国家重大课题《新疆维吾尔民族察合台文契约文书整理与研究》结题,该研究成果不仅以足够的文书量和全新的内容填补了我国维吾尔族察合台文契约文书研究的空白,还将进一步深化新疆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民族以及民族关系的研究,它充分反映了新疆各个民族在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和巩固过程中的作用,对于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互相了解具有重大意义。
该课题是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课题通过收集整理新疆维吾尔族察合台文契约文书(以下简称文书),分析研究清朝统一新疆以后,新疆社会的民间经济、民间法律、社会道德等的发展情况,以及由此反映出的新疆维吾尔族和汉族之间以及各民族之间最真实的民族友好关系,新疆与中央之间的社会政治关系。
该课题自2011年1月启动,于2016年12月结题,历时六年之久。为了收集散存于全疆各地维吾尔族群众手中的文书,课题组六个成员几乎跑遍了新疆各地区的大小乡村。除此之外,课题组在自治区及各地州文物管理部门、自治区文化厅以及相关民间机构的帮助支持下,扫描拍摄到相当一部分珍藏文书。最终,课题组收集到6445份文书,其中1634份收录进课题。
专家们发现,文书中普遍存在借用汉语词语的现象;在大量的文书中还存在着协议双方邀请汉族乡邻做公证人的现象,例如签订于1863年的《尼加提霍加抵押土地的契约》中有3位公证人,其中就有一位名为季云孝的汉族乡邻;签订于1894年的《买买提艾力等人续租葡萄园的文书》中的四位公证人全部都是汉族乡邻;签订于1921年的《吾守尔捐献土地作乃孜尔财产的文书》中,名叫鞠明华的且末汉族人应邀作了伊斯兰宗教事务的公证人。像这一类的文书课题成果中还收录了很多。除此之外,部分文书中记录了民汉乡邻之间租赁、典当土地等方面的内容。
陈世明表示:文书中表现出来的这些现象全方位地反映出,清朝及民国时期,新疆的维吾尔族和汉族之间以及各民族之间丰富的交际和交流活动,同时也表明,清朝及民国时期,新疆各民族之间互相信赖、彼此依托的和谐关系。
新闻链接:察合台语是十三世纪初至二十世纪初新疆与中亚操突厥语族语言的诸民族中,尤其是在维吾尔族和乌兹别克族中广泛使用的一种语言。察合台文契约文书就是维吾尔族在使用察合台语期间为处理民间的财产交易、法律纠纷和人际关系等各种事务时,由当事人双方或数方所订立的协议。